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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就《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6-05-13   浏览次数:0

  5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文称,市场监管总局对《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优化食品称重负偏差量值、明确零售商品经营者义务,切实引导零售商品经营者合理配备并使用计量器具,坚决遏制商品量短缺等行为,促进形成诚信、公平、透明的市场交易环境。经过充分调研、专家论证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及地方意见,研究形成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借鉴《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深入分析当前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管现状和存在问题,围绕制度架构与关键要素开展了系统研究。修订过程中,积极吸纳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零售企业、消费者代表及社会公众留言等各方面意见建议,主要聚焦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附表一食品负偏差中部分列明的食品品种价格已大幅上涨,远超原定价格档次,导致同价不同品负偏差悬殊;二是附表一注释所列的除外范围仅包括“活禽、活鱼、水发物”,未涵盖螃蟹、虾、贝类等同样重量持续变化的活体水产品。同时,书面征求了有关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经逐条研究,最后形成《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此外,修正内容还包括“增加赔偿责任与计量欺诈条款”等。譬如,新增第十一条共两款。第一款规定“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保持原状的情况下,经复核发现缺秤短量的,可以向零售商品经营者要求赔偿。”该款作为兜底条款,明确:凡存在缺秤短量事实,消费者即享有赔偿请求权,不受商品是否属于负偏差列表排除范围的影响。该规定为基层执法与消费调解提供了统一的适用依据。第二款规定“零售商品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构成欺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款将零售商品经营者计量欺诈行为明确纳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实现了与消费者保护法的有效衔接。主要理由:本条内容与《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消费者复核发现短秤缺量可要求赔偿的规定保持一致。鉴于零售商品称重领域计量作弊行为多发、消费者索赔困难的现实状况,新增第一款以弥补负偏差规则未覆盖情形下消费者救济规则;新增第二款明确计量欺诈情形下的法律适用,为执法机关认定计量欺诈行为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直接依据,从而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零售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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