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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中的“主要计量标准器”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

2021-08-11   浏览次数:0
  以计量标准中的“主要计量标准器”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
  该原则用于同一计量标准可开展多项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场合。
  该原则用于计量标准中主要计量标准器与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名称一致的场合。
  以此原则命名的计量标准,在“主要计量标准器”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后面加后缀“标准装置”,如:贝克曼温度计标准装置。当计量标准仅由实物量具构成时,为单一实物量具,则在“主要计量标准器”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后面加后缀“标准器”,如:显微标尺标准器。当计量标准器为一组实物量具,则在计量标准器的名称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后面加后缀“标准器组”如:高频电容标准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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