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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提高收运单位服务质量的激励机制

2021-07-12   浏览次数:0
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实施收运,并签订收运服务合同,明确垃圾收运地点和时间、分类质量要求等事项。对政府定价中已包含收运环节价格,非居民单位自行将厨余垃圾收集、运输至规定场所的,应相应降低垃圾处理费标准,倒逼垃圾收运服务单位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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